養護(長照)機構外籍看護工申請
一、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 |
舉例說明: 湘湘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登記了49張床位,可以申請16名外籍看護工(49床/3=16名)。如果機構內只有10名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那麼最多只能申請10名外籍看護工。每新增一名本國看護工或護理人員,即可再增聘一名外籍看護工,最多可申請16名。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外籍勞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
舉例說明: 湘湘護理之家有100張床位,按照規定可以申請20名外籍看護工(100床/5=20名)。不過,如果機構內只有12名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那麼最多只能申請12名外籍看護工。每增加一名本國看護工或護理人員,便可以再申請一名外籍看護工,最多可申請20名。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外籍勞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舉例說明: 湘湘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登記了100床位,可以申請20名外籍看護工(100床/5=20名)。如果機構內只有15名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那麼最多只能申請15名外籍看護工。每新增一名本國看護工或護理人員,即可再增聘一名外籍看護工,最多可申請20名。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二、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 |
護理之家機構、依長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5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25%。 |
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5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25%。 |
三、機構看護工申請流程
Step 1 |
就服站求才登記 |
||||
登求才廣告 |
Step 2 |
||||
Step 3 |
申請無違法勞工法令證明書 |
||||
取得求才證明 |
Step 4 |
||||
Step 5 |
申請護理人員及本國看護工名冊驗證 |
||||
申請勞動部初次(重新)招募函 |
Step 6 |
||||
Step 7 |
申請勞動部入境簽證函 |
||||
各國辦事處認證 |
Step 8 |
||||
Step 9 |
招募及遴選外籍勞工 |
||||
國外各項外籍勞工輸出應辦流程 |
Step 10 |
||||
Step 11 |
外籍勞工入境日確認 |
||||
外籍勞工入境體檢,按指紋,居留證辦理 |
Step 12 |
||||
Step 13 |
入境交接 |
||||
辦理入國通報及聘僱許可函 |
Step 14 |
||||
Step 15 |
辦理84-1, 長照小卡 |
||||
四、機構看護工應備文件
1. 法人證書影本
2. 機構立案證書影本
3. 負責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5. 護理人員+本國看護工名冊、照服員結業證書影本及護理畢業證書影本
6. 最近一個月排班表+出勤紀錄影本
7. 第一次及各次異動勞資方代表核備名冊
8. 最近一年勞工人數統計表
9. 最近6個月勞退舊制收據影本
10. 最近6個月勞退新制收據影本
11. 最近6個月勞保繳費收據影本
12.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
13. 最近四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
五、雇主負擔外籍勞工薪資費用說明
費用人/月 |
費用支出說明 |
|
薪 資 |
NT$ 28,590 |
基本工資(114.1.1調整) |
就安費 |
NT$ 2,000 |
每月每名須繳交2,000元 |
勞保費 |
NT$ 2,301 |
依投保薪資NT$28,590計算,外籍勞工自付658元/月 (自114.1.1起) |
健保費 |
NT$ 1,384 |
依投保薪資NT$28,590計算,外籍勞工自付443元/月 (自114.1.1起) |
合 計:NT$34,275元 備註:尚不含其他變動成本如加班費、特休、國定假日等其他勞基法規 |
說明:
養護中心、醫院、護理之家之外籍看護工一般排班都是日夜二班制輪班居多,依據機構院所行業別而有所不同,若為養護中心之外籍看護工應屬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一,可適用責任制,不受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及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規定,故可以另約定工作時間及延長工時,其工時計算及加班時數計算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