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家庭看護工申請須知
申請資格

所有申請者皆須提供以下基本文件:

  1. 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資格與對應文件一覽表

類別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一
般
案
件
80 歲以上長者者(僅具此資格) • 被看謢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電子郵件帳號
70-79 歲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符合 C00-C97 及癌症期別)
80 歲以下 全日照護需要者
(年齡未滿80 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1 年內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 申請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符合 C00-C97 及癌症期別)
重
症
案
件
70–79 歲 罹患 血液淋巴腫瘤者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
全癱 無法自行下床者 需 24 小時使用維生器者 • 醫院診斷書載明全癱 無法自行下床者
一年內曾聘過外籍或中階家庭看護工者 • 檢附 聘僱函或廢聘函影本
免
評
使用長照服務 6 個月以上者 • 使用長照 6 個月收據影本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 • 殘障手冊影本
失智症輕度以上者(CDR1 分) • CDR 表或輕度殘障手冊影本

如需巴氏量表:

  1.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
  2.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等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請攜帶被照顧人 2 吋 2 張照片(最近三個月)、申請人及受照顧人身份證正本、空白診斷書表格

注意事項:

  1. 若要同時申請 2 名外籍勞工者,受監護人巴氏量表需評定為 0 分,診斷書需勾選〝6 個月內不能改善〝病情或殘障手冊上註明障礙類別是”植物人,等級需重度以上.
  2. 診斷書醫院備有,雇主不用再自備。

即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項目之一,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附表: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 ICF 鑑定向度及 ICD 代碼對照表

112.10.15 修正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類別 鑑定向度 ICD 代碼 持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之身心障礙手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1、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b235.3 換 03
2、智能障礙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7.3
b117.4
換 06
3、植物人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0.4 R40.20、R40.2110 等 (詳如附表)
4、失智症 輕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7
b164
F01-F05、F10.27、F10.97、F13.27、F13.97、F18.27、F18.97、F19.17、F19.27 、 F19.97 、G30、G31 、G91
5、自閉症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F84
6.7.8.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重度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換 16
9、精神病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52.3
b152.4
b160.3
b160.4
換 12
10、肢體障礙 重度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換 05
11、罕見疾病 重度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 代碼 換 15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呼吸器官 重度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b440
s430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吞嚥機能 中度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510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備註

  1. 「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2.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 ICD 代碼」等欄位。
申請對象
  1. 配偶
  2. 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孫子女關係)。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姑、姪甥關係)。
  4.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岳父、岳母)。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雇主如為外國人,和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 ,且雇主與受監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7. 受監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申請人。
雇主負擔費用說明
項 目費用人/月每月費用支出說明
薪 資20,000元與事業類外籍移工29,500元不同
就安費2,000元每月須繳交2,000元
健保費1,428元依投保薪資29,500元計算,外籍移工自付458元/月 (自115.1.1起)
勞保費56元投保職災保險
加班費2,668元667元/天(四個星期日2,668元,五個星期日3,335元)
外籍看護工每月雇主成本:26,152或26,819元

注意事項:

  1. 就安費:應於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繳納(例如:4、5、6 月份帳單,於 8 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 8 月 25 日前繳納 ,並得寬限至 9 月 24 日止。
  2. 意外險:建議雇主應提供外籍勞工意外險 30 萬以上。
家庭看護申請流程及時間
入 境 前
資格評估通過
↓
由長期照護中心推介本國人選
↓
推介本國人選不成功發給備文送件申請(勞動部)
↓
收到正式招募函
↓
各國駐台經濟文化中心
↓
國外作業
↓
雇主首次申請需完成聘前講習
↓
入境前六天登入一站式系統
↓
入境接機(本公司派員接機)
↓
與雇主交接(溝通、講解)
↓
外籍勞工引進時間
正常件約費時間 3~3.5 個月
入 境 後
移工入國後要完成 3 天 2 夜的入國講習課程
↓
入境體檢(3 天內)
↓
定期體檢
(入境後每滿 6、18、3 個月)
(前後一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取消配額,罰款六萬到三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