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一、 申請資格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 80歲以下: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巴氏量表
35分以下)。 - 80歲以上: 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60分以下)。 - 85歲歲以上: 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B、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記載失智CDR=1,免立巴氏量表,即可申辦。
一、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口 k.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二、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上要記載:
失智 CDR=1 或 失智 CDR>1•沒有記載失智CDR分數.就要再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
開立診斷證明書: |
1.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 2.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等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
-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持續六個月以上者。
- 即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項目之一,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附表: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之ICF鑑定向度及ICD代碼對照表 112.10.15修正
特定身心 障礙項目 |
等級 |
類別 |
鑑定 向度 |
ICD代碼 |
持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日前之 身心障礙手 冊,經地方主 管機關核發新 制身心障礙證 明註記 |
1、平衡機能障 礙 |
重度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 構造與感官功 能及疼痛 |
b235.3 |
— |
換03 |
2、智能障礙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 及精神、心智 功能 |
b117.3 b117.4 |
— |
換06 |
3、植物人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 及精神、心智 功能 |
b110.4 |
R40.20、R40.2110等 (詳如附表) |
換09 |
4、失智症 |
輕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 及精神、心智 功能 |
b117 b164 |
F01-F05、F10.27、 F10.97、F13.27、 F13.97、F18.27、 F18.97、F19.17、 F19.27 、 F19.97 、 G30、G31 、G91 |
換 10 |
5、自閉症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 及精神、心智 功能 |
— |
F84 |
換11 |
6.7.8.其他經 中央衛生福利 主管機關認定 之障礙者(染 色體異常、先 天代謝異常、 先天缺陷) |
重度 |
分布於第一 類至第八類 |
— |
— |
換16 |
9、精神病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 及精神、心智 功能 |
b152.3 b152.4 b160.3 b160.4 |
— |
換12 |
附表: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之ICF鑑定向度及ICD代碼對照表
特定身心 障礙項目 |
等級 |
類別 |
鑑定 向度 |
ICD代碼 |
持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日前之 身心障礙手 冊,經地方主 管機關核發新 制身心障礙證 明註記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 骼之移動相 關構造及其 功能 |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
— |
換05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分布於第一 類至第八類 |
—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 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 疾病名單所對應之 ICD 代碼 |
換15 |
12、重要器官 失去功能 – 呼吸器官 |
重度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 疫與呼吸系 統構造及其 功能 |
b440 s430 |
— |
— |
13、重要器官 失去功能 – 吞嚥機能 |
中度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 謝與內分泌 系統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
b510 |
— |
— |
14、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 列身心障礙項 目之一) |
重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 骼之移動相 關構造及其 功能 |
— |
— |
— |
備註 1.「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2.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 「ICD 代碼」等欄位。 |
★核定長照服務後,持續使用長照服務達6個月以上,仍無法滿足照護需求者,可免經
巴氏量表評估、直接聘僱外籍看護工
所需資格:1.居家照顧(BA) 2.日間照顧 (BB) 3.家庭托顧 (BC)
証明文件:連續6個月的照服使用收據,要標注長照需要等級,共分8級,要2級以上才
有資格申請
二、 申請對象
1. 配偶
2. 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孫子女關係)。
2.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姑、姪甥關係)。
3.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岳父、岳母)。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雇主如為外國人,和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 ,且雇主與受監護人均
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6. 受監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
定者,得由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申請人。
三、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及受監護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2. 殘障手冊影本或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開立之診斷書影本
(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 申請流程
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一)正本郵寄長照中心 → 推介本籍看護不成 → 轉勞動部
(二)影本寄雇主 → 交給智邦人力 → 向勞動部提出招募申請
五、 雇主負擔費用說明
項 目 |
費用人/月 |
每月費用支出說明 |
薪 資 |
NT$ 20,000 |
與事業類外籍勞工27,470不同 |
就安費 |
NT$ 2,000 |
每月須繳交 2,000元 |
健保費 |
NT$ 1,329 |
依投保薪資NT$ NT$27,470計算,外籍勞工自付426元/月 (自113.1.1起) |
勞保費 |
NT$ 49 |
投保職災保險 |
加班費 |
NT$ 2,668 |
667元/天 (四個星期日2,668元,五個星期日3,335元 |
外籍看護工每月雇主成本:NT$26,046或26,7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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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外籍勞工每工作滿一年有年假七天,若續年全年未休年假應另發薪資4,669元 越南外籍勞工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特休假,半年三天,一年七天,第二年十天. 2.期滿返回母國機票需由雇主負擔(6000~14000元視當時票價而定) |
注意事項:
- 就安費: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例如:4、5、6月份帳單,於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繳納 ,並得寬限至9月24日止。
- 意外險:建議雇主應提供外籍勞工意外險30萬以上,本公司代辦華南產物意外險50萬,每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