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申請資格
所有申請者皆須提供以下基本文件:
- 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資格與對應文件一覽表
類別 | 申請資格 | 應備文件 |
---|---|---|
一 般 案 件 |
80 歲以上長者者(僅具此資格) |
• 被看謢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電子郵件帳號 |
70-79 歲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符合 C00-C97 及癌症期別) | |
80 歲以下 全日照護需要者 (年齡未滿80 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 1 年內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 申請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 |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符合 C00-C97 及癌症期別) | |
重 症 案 件 |
70–79 歲 罹患 血液淋巴腫瘤者 |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 |
全癱 無法自行下床者 需 24 小時使用維生器者 | • 醫院診斷書載明全癱 無法自行下床者 | |
一年內曾聘過外籍或中階家庭看護工者 | • 檢附 聘僱函或廢聘函影本 | |
免 評 |
使用長照服務 6 個月以上者 | • 使用長照 6 個月收據影本 |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 | • 殘障手冊影本 | |
失智症輕度以上者(CDR1 分) | • CDR 表或輕度殘障手冊影本 |
如需巴氏量表:
-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
-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等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請攜帶被照顧人 2 吋 2 張照片(最近三個月)、申請人及受照顧人身份證正本、空白診斷書表格
注意事項:
- 若要同時申請 2 名外籍勞工者,受監護人巴氏量表需評定為 0 分,診斷書需勾選〝6 個月內不能改善〝病情或殘障手冊上註明障礙類別是”植物人,等級需重度以上.
- 診斷書醫院備有,雇主不用再自備。
即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項目之一,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附表: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 ICF 鑑定向度及 ICD 代碼對照表
112.10.15 修正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類別 | 鑑定向度 | ICD 代碼 | 持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之身心障礙手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
---|---|---|---|---|---|
1、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第二類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b235.3 | 換 03 |
2、智能障礙 | 重度 | 第一類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7.3 b117.4 |
換 06 |
3、植物人 | 重度 | 第一類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0.4 | R40.20、R40.2110 等 (詳如附表) |
4、失智症 | 輕度 | 第一類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7 b164 |
F01-F05、F10.27、F10.97、F13.27、F13.97、F18.27、F18.97、F19.17、F19.27 、 F19.97 、G30、G31 、G91 |
5、自閉症 | 重度 | 第一類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 F84 |
6.7.8.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 重度 |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 換 16 | ||
9、精神病 | 重度 | 第一類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52.3 b152.4 b160.3 b160.4 |
換 12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第七類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
換 05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 代碼 | 換 15 |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呼吸器官 | 重度 | 第四類 |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b440 s430 |
—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吞嚥機能 | 中度 | 第五類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b510 | —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第七類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 — |
備註
- 「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 ICD 代碼」等欄位。
申請對象
- 配偶
- 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孫子女關係)。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姑、姪甥關係)。
-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岳父、岳母)。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雇主如為外國人,和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 ,且雇主與受監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 受監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申請人。
雇主負擔費用說明
項 目 | 費用人/月 | 每月費用支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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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資 | 20,000 元 | 與事業類外籍勞工 28,590 元不同 |
就安費 | 2,000 元 | 每月須繳交 2,000 元 |
健保費 | 1,384 元 | 依投保薪資 28,590 元計算,外籍勞工自付 443 元/月 (自114.1.1 起) |
勞保費 | 54 元 | 投保職災保險 |
加班費 | 2,668 元 | 667 元/天 (四個星期日 2,668 元,五個星期日 3,335 元) |
外籍看護工每月雇主成本: 26,106 元或 26,773 元 |
注意事項:
- 就安費:應於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繳納(例如:4、5、6 月份帳單,於 8 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 8 月 25 日前繳納 ,並得寬限至 9 月 24 日止。
- 意外險:建議雇主應提供外籍勞工意外險 30 萬以上。
家庭看護申請流程及時間
入 境 前
資格評估通過
↓
由長期照護中心推介本國人選
↓
推介本國人選不成功發給備文送件申請(勞動部)
↓
收到正式招募函
↓
各國駐台經濟文化中心
↓
國外作業
↓
雇主首次申請需完成聘前講習
↓
入境前六天登入一站式系統
↓
入境接機(本公司派員接機)
↓
與雇主交接(溝通、講解)
↓
外籍勞工引進時間
正常件約費時間 3~3.5 個月
正常件約費時間 3~3.5 個月
入 境 後
移工入國後要完成 3 天 2 夜的入國講習課程
↓
入境體檢(3 天內)
↓
定期體檢
(入境後每滿 6、18、3 個月)
(前後一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取消配額,罰款六萬到三十萬)
(入境後每滿 6、18、3 個月)
(前後一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取消配額,罰款六萬到三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