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

家庭看護工申請須知
申請資格

所有申請者皆須提供以下基本文件:

  1. 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資格與對應文件一覽表

類別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80 歲以上長者者(僅具此資格) • 被看謢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電子郵件帳號
70-79 歲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符合 C00-C97 及癌症期別)
80 歲以下 全日照護需要者
(年齡未滿80 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1 年內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 申請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符合 C00-C97 及癌症期別)



70–79 歲 罹患 血液淋巴腫瘤者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
全癱 無法自行下床者 需 24 小時使用維生器者 • 醫院診斷書載明全癱 無法自行下床者
一年內曾聘過外籍或中階家庭看護工者 • 檢附 聘僱函或廢聘函影本

使用長照服務 6 個月以上者 • 使用長照 6 個月收據影本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 • 殘障手冊影本
失智症輕度以上者(CDR1 分) • CDR 表或輕度殘障手冊影本

如需巴氏量表:

  1.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
  2.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等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請攜帶被照顧人 2 吋 2 張照片(最近三個月)、申請人及受照顧人身份證正本、空白診斷書表格

注意事項:

  1. 若要同時申請 2 名外籍勞工者,受監護人巴氏量表需評定為 0 分,診斷書需勾選〝6 個月內不能改善〝病情或殘障手冊上註明障礙類別是”植物人,等級需重度以上.
  2. 診斷書醫院備有,雇主不用再自備。

即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項目之一,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附表: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 ICF 鑑定向度及 ICD 代碼對照表

112.10.15 修正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類別 鑑定向度 ICD 代碼 持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之身心障礙手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1、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b235.3 換 03
2、智能障礙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7.3
b117.4
換 06
3、植物人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0.4 R40.20、R40.2110 等 (詳如附表)
4、失智症 輕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7
b164
F01-F05、F10.27、F10.97、F13.27、F13.97、F18.27、F18.97、F19.17、F19.27 、 F19.97 、G30、G31 、G91
5、自閉症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F84
6.7.8.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重度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換 16
9、精神病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52.3
b152.4
b160.3
b160.4
換 12
10、肢體障礙 重度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換 05
11、罕見疾病 重度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 代碼 換 15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呼吸器官 重度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b440
s430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吞嚥機能 中度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510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備註

  1. 「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2.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 ICD 代碼」等欄位。
申請對象
  1. 配偶
  2. 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孫子女關係)。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姑、姪甥關係)。
  4.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岳父、岳母)。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雇主如為外國人,和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 ,且雇主與受監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7. 受監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申請人。
雇主負擔費用說明
項 目 費用人/月 每月費用支出說明
薪 資 20,000 元 與事業類外籍勞工 28,590 元不同
就安費 2,000 元 每月須繳交 2,000 元
健保費 1,384 元 依投保薪資 28,590 元計算,外籍勞工自付 443 元/月 (自114.1.1 起)
勞保費 54 元 投保職災保險
加班費 2,668 元 667 元/天 (四個星期日 2,668 元,五個星期日 3,335 元)
外籍看護工每月雇主成本: 26,106 元或 26,773 元

注意事項:

  1. 就安費:應於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繳納(例如:4、5、6 月份帳單,於 8 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 8 月 25 日前繳納 ,並得寬限至 9 月 24 日止。
  2. 意外險:建議雇主應提供外籍勞工意外險 30 萬以上。
家庭看護申請流程及時間
入 境 前
資格評估通過
由長期照護中心推介本國人選
推介本國人選不成功發給備文送件申請(勞動部)
收到正式招募函
各國駐台經濟文化中心
國外作業
雇主首次申請需完成聘前講習
入境前六天登入一站式系統
入境接機(本公司派員接機)
與雇主交接(溝通、講解)
外籍勞工引進時間
正常件約費時間 3~3.5 個月
入 境 後
移工入國後要完成 3 天 2 夜的入國講習課程
入境體檢(3 天內)
定期體檢
(入境後每滿 6、18、3 個月)
(前後一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取消配額,罰款六萬到三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