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幫傭類(國人)
申請資格
| 成員 | 代碼 | 家庭成員之條件 | 點數 | 就安費 | |
|---|---|---|---|---|---|
| 小孩點數 | B1 | 年齡未滿六歲 | 6點 | 註一 | |
| B2 |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 4點 | 註二 | ||
| A4 |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 10點 | 2,000 | ||
| A1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 10點 | 2,000 | ||
| A2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 10點 | 2,000 | ||
| A3 |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10點 | 2,000 | ||
| 父母祖父母監護人點數 | D2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 6點 | 2,000 | |
| D3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設置監護人 | 6點 | 2,000 | ||
| D1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 6點 | 2,000 | ||
|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 不計點數 | ||||
| C1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每一位) | 1點 | |||
| C2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每一位) | 2點 | |||
|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幫傭工其家庭成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附表一累計點數達4點: 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1. 與雇主不同戶籍。2.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3. 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數。 二、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家庭幫傭新制雇主接續聘僱順位: 第三順位,同工作類別,有函、幫傭10點數以上,可以三方或雙方合意。 第四順位,同工作類別,無函、幫傭10點數以上,可以三方或雙方合意。 第五順位,跨工作類別,有函、幫傭點數4-9點,限就服站承接且必須等待14天。 第六順位,跨工作類別,無函、幫傭點數4-9點,限就服站承接且必須等待14天。 特別注意:幫傭點數4-9點的雇主,一律到就服站以第5、第6順位完成中途轉承! 轉換準則第8條第2項: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為同一工作類別。 | |||||
| 依據:審查標準、轉換準則,勞動發管字110504594A號函 | 115.04.16修1 | ||||
申請對象:
被照顧者之直系卑親屬
被照顧者之父母
被照顧者之媳婦、女婿、公婆
應備文件
申請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需同一戶籍)
雇主應負擔成本
| 項 目 | 人/月 | 每月費用支出說明 |
|---|---|---|
| 薪 資 | 20,000元 | 與事業類外籍移工29,500元不同 |
| 就安費 | 5,000元 | 每月須繳交5,000元 |
| 健保費 | 1,428元 | 依投保薪資29,500元計算,外籍移工自付458元/月 (自115.1.1起) |
| 勞保費 | 56元 | 投保職災保險 |
| 加班費 | 2,668元 | 667元/天(四個星期日2,668元,五個星期日3,335元) |
| 外籍看護工每月雇主成本:29,152元或29,819元 | ||
| 附註: 1.外籍移工每工作滿一年有年假七天,若續年全年未休年假應另發薪資4,669元 越南外籍移工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特休假,半年三天,一年七天,第二年十天…. 2.期滿返回母國機票需由雇主負擔(6000~14000元視當時票價而定) | ||
申請流程
附註:招募許可效期為6個月內引進,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引進。
1.接機
2.外籍移工入國3日內健康檢查
3.移民署按捺指紋暨申辦居留證
4.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
5.送工報到,與雇主辦理交接手續
6.協助外籍移工辦理全民健保暨意外險加保事宜
7.協助向勞委會辦理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
8.協助安排外籍移工入國滿6、18、30個月健康檢查
9.協助將外籍移工健康檢查結果向各地衛生局辦理報備
10.協助辦理外籍移工居留證延期
11.不定期關懷雇主及外籍移工之互動、外籍移工工作情形,並提供工作及生活輔導
12.提供相關法令、資訊及諮詢
13.協助申報外籍移工綜合所得稅,並提供稅務諮詢
14.協助安排外籍移工離境相關事宜




